【资助管理】关于开展2016年到本市农村学校教师任教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26 浏览次数: 453

各院系: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15号,详见附件1http://finaid.shisu.edu.cn/43/bd/c3059a82877/page.htm)精神,现开展我校2016年农村学校教师任教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校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2015届、2016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适用范围

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90号,见附件2)的规定范围,以后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补偿代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代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资格:

(一)毕业生自愿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从任教满半年起,可以向其任教学校进行申请,登录上海市学生资助网

http://xszz.scsa.org.cn完成在线申请、填报信息后,联系原毕业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原毕业高校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后,生成《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

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张见附件3),由毕业高校打印、盖章,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资格获批后,申请人登录http://xszz.scsa.org.cn完成在线资金拨付申请并上报,联系区县教育局审核。

五.申请时间段

各区县教育局受理资格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731日,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831日。建议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尽早进行在线申请。

特别说明:根据“任教满半年”的规定,本次可以申请的学生应为2015届毕业生。2016届毕业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在2017年以后进行申请。

七、监督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及相关单位,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其他

本政策为2016年颁布的新政策,请各院系加强宣传,并提醒2015届、2016届毕业生中符合条件者按时申报。

如有任何问题,请致电67701077咨询。


239号-关于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doc

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doc

附件3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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