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24 浏览次数: 3904

  为落实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上外委[2006](27)号),按照学生辅导员属于高校思政教师队伍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我校明确辅导员的思政教师身份,其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均按教师系列对应。同时考虑到辅导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财务处、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制定本细则,明确学生辅导员的工资津贴发放标准,调整学生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
  1、进一步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学生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工作干部全面提高素质与能力。
  2、按辅导员六级任职制设定专职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兼职辅导员和其他学生工作干部(含高职、研究生、学生处、团委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等)的特殊岗位津贴参照执行,由学生工作部按其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
  3、具体标准:一级辅导员岗位津贴为1000元/月;二级辅导员岗位津贴为1200元/月;三级辅导员岗位津贴为1400元/月;四级辅导员岗位津贴为1600元/月;五级辅导员岗位津贴为1800元/月;六级辅导员岗位津贴为2000元/月。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按月随校内津贴同时发放(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兼职津贴按学期发放现金)。
  4、兼职辅导员的津贴按其工作量为700元/月计算;其他学生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调整为科级以下600元/月,科级以上(含科级)800元/月;网络学院、高职学院、研究生部等辅导员的特殊岗位津贴调整为800元/月。
  5、学生辅导员的工资和校内津贴按思政教师职称标准对应发放。(新进校尚未定级的辅导员,按学校新进教师起步标准发放);一级辅导员按助教标准发放;二、三、四级辅导员按讲师标准发放;五级辅导员按副教授标准发放;六级辅导员按教授标准发放。
  6、本细则随上外委[2006](27)号文件自2006年9月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工作部(代章)
                                                                    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