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委[2013]2号 签发人:李月松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选聘办法
(2013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24号令等文件精神,落实校党委“四、三、二、一”发展战略,根据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选聘办法》。一、选聘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品行端正,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2.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3.具备良好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思政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熟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全方位育人工作。做到讲政治、有素质、能敬业、懂教育、会实践。
4.具备相关学科背景,以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哲学、法学、语言文学等专业为主,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
5. 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表现出色,人际和谐,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基本具备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6.兼职学生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可从在读优秀研究生、“两课”教师和具备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优秀党政管理干部等人员中选聘。
二、选聘机构
1. 成立学生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人事处、组织部、院(系)党总支分管领导组成。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学工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共同参与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2. 各院(系)凡未经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的专、兼职辅导员,均不纳入学校相应编制或岗位,不享受相关待遇。
3.院(系)专、兼职辅导员应在学缘结构上保持适当比例(原则上为1:1);辅导员由学工部统筹协调管理,统一安排岗位,允许在各院(系)之间流动。
三、选聘程序
1.一般情况下,专职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工作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举行;兼职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举行。
2.院(系)党总支向学工部书面上报专、兼职学生辅导员招聘计划。学工部汇总各院(系)招聘计划后报至人事处。
3.人事处与学工部核定年度学生辅导员编制,并经学生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商议确定年度编制核定方案。
①本科生专兼职辅导员按1:150的比例配备,其中专职辅导员按1:200的比例配备;
②各院(系)按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不足2人的,均按2人配足;
③专职副书记属于辅导员编制,需按辅导员与学生配备比带足学生。
4.人事处向社会公开发布学生辅导员招聘信息;
5.人事处、学工部根据应聘材料进行初选,确定笔试人员名单;
6.笔试通过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辅导员选聘面试,由学生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票决确定初步录用人选。
7.面试通过者到院(系)实习。实习两周后,院(系)向学生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反馈录用意向。
8.经审核确定录用名单,试用3个月后能胜任工作的,专职辅导员按照程序由校人事处签约录用;兼职辅导员由学工部签订兼职辅导员协议。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实施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3年1月14日
主题词:学生辅导员选聘 条件 机构 程序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3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