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24 浏览次数: 706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德[2005]25号)等文件精神和2006年4月在沪召开的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会议精神,适应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按照校党委提出的“四、三、二、一”发展战略,现就进一步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我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
  1、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各部处、各院(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2、学生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由学校党委和行政委派到各院(系)并接受所在院(系)党政领导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3、学校党委和行政在学生辅导员的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各个方面遵循 “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构筑科学化模式,贯彻“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的思路,努力建设实践—研究型的辅导员队伍。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健全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学生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真正做到政策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

  
二、严格选聘程序 合理配备队伍
  4、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选聘办法》,按照“公开招聘、组织推荐、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相结合的原则选聘学生辅导员。新聘辅导员须由相关院(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人事处三方会签方可正式录用,试用三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学生辅导员六级任职制”聘为相应等级辅导员。
  5、学校按照“以职业化为目标、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学生辅导员队伍。按教育部、上海市科教党委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研究生专职辅导员按1:200的比例配备,本科生专职辅导员按1:150的比例配备(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工作人员不计入)。专职学生辅导员可以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
  6、学生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全方位育人工作。做到讲政治、有素质、能敬业、懂教育、会实践。
  7、专职学生辅导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以文、史、哲、教、管、法等学科为主,可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等专业),兼职学生辅导员应从免试直升研究生、在读优秀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优秀党政管理干部等人员中选聘。
  8、为保证学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遵循教育规律,专职学生辅导员的最低任职期限为4年,兼职学生辅导员的最低任职期限为2年。
  9、院(系)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可以兼任辅导员。未曾担任过专职辅导员的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必须在任期内兼任一个工作周期(四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满编院(系)如果工作需要则应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兼任一定数量学生的辅导员工作。

  三、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要求
  10、学生辅导员应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并从以教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指导学生的成长。校学生工作部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指导意见,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
  11、学生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要与学生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深入学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学生辅导员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做好综合测评、考核奖惩等工作;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特别要关心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加强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在全员育人的框架中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13、学生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党团建设,培养学生骨干,做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课外创新和社团活动。
  14、学生辅导员要主动适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情况,加强理论研究,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运用网络等多种现代化工作载体和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15、学生辅导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在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的安排下开设与辅导员职业化发展或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选修或专业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每周授课总课时不超过四节。
  16、学生辅导员须认真完成“辅导员工作手册”各项内容,同时管理好学生工作文书资料及学生的档案,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情况记录。

  
四、加强专业培育,优化工作条件
  17、建立学生辅导员队伍六级任职制,由低到高分别设立一、二、三、四、五、六级学生辅导员,为实现学生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单列)奠定基础。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六级任职办法》,明确各级任职条件和津贴标准。
  18、着力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岗位培训。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辅导员培训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严格对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结合个人、院(系)和学校三方实际落实辅导员培训工作,分期分批选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组织的专业培训。
  19、学生工作部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生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20、努力建设学习型学生辅导员队伍。成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协会”,举办辅导员论坛,开展工作研究和交流等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海市辅导员协会”和“辅导员论坛”的研讨、交流、挂职锻炼和考察等活动,提高学生辅导员的理论水平、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
  21、进一步改善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学生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标准。各院(系)、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和人事处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任职条件选聘辅导员,并落实相应的岗位津贴;兼职辅导员和其他学生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参照执行,由学生工作部按其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

 
 五、严格日常管理,完善考核体系
  22、完善对学生辅导员的两级管理体系和目标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加大学生参与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力度,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淘汰机制,奖励优秀辅导员,淘汰年度考核不合格、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辅导员,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办法》。
  23、明确对学生辅导员考核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年度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等。着重考核学生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指导、就业指导、党团建设、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及其实绩。
  24、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学年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院(系)、辅导员和学生共同参与。学生辅导员队伍中现有的人事代理类辅导员两年考核为优秀,并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转为学校正式编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其职级认定时间要相应延长;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应离岗待聘或进入社会人才市场。
  25、每两年(逢单年)在连续两年考核获得优秀的学生辅导员中评选一次“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学生辅导员”,学校和院(系)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上海市优秀学生辅导员”评选,在晋级、推优、考察活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评优奖励办法》。
  26、一级学生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2年,且两次考核优秀者,学校正式认定其为副科级干部;三级学生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6年,且近4年中考核通过并获得两次以上优秀者,学校正式认定其为正科级干部;五级以上(含五级)学生辅导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可以认定其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并落实相应的经济待遇。学生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充分考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
  27、学生辅导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两者不等时,根据“就高”原则享受工作津贴。因正常组织人事调动而离开学生辅导员岗位的,仍可享受原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待遇不变。
  28、各院(系)、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要充分考虑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原则上按专职辅导员的2/3的工作量折算,并将其在任兼职学生辅导员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条件。

  六、推动职业化发展,拓宽工作平台
  29、重视辅导员的个人职业发展,鼓励有志于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走职业化道路,畅通辅导员的发展出口。校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和各院(系)共同指导学生辅导员的职业规划。 通过专业化培养,建立“养、用”结合的机制,建设思政教育、职业发展、心理咨询等职业化辅导员队伍,力争在学生辅导员队伍中培养一批既有专业背景,又有实践经验,专门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政管理工作的职业型工作者。
  30、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辅导员进修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选送优秀学生辅导员免试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或双硕士)学位,鼓励有条件的学生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并由学校承担相应学习费用。
  31、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辅导员结合大学生实际开展科学研究。设立学生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每年8万元,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课题的申报、立项与研究,支持研究成果的发表与交流,推动辅导员队伍由“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的转变。
  32、鼓励各院(系)专兼职辅导员之间的相互流动,辅导员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其他专业教师之间的流动,辅导员队伍与校内外党政管理队伍的相互交流,学校与社会间的相互贯通,努力形成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大循环”。
  33、积极开拓辅导员社会发展渠道,从多方面为辅导员“优出”创造条件。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并且表现突出者,如果选择从事其它岗位工作,并得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人事处三方的同意,学校可安排其一定时间的学术假或业务进修。对工作出色、愿意从事社会其它职业的同志,学校积极向外推荐和输送。学生辅导员校内外工作岗位交流须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会签意见。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制保障
  34、成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落实校党委对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教育、培养和发展等相关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加强对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校党委组织部和校人事处积极参与实施对学生辅导员管理、培养和发展等相关工作;各院(系)直接承担着对学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使用、培养、考察和发展等工作。
  35、加大对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投入。学校增加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基金,用于落实培训、科研、表彰、奖励和学习考察活动等。学校首年投入50万元,争取在五年内投入总额300万元。
  36、学校党政领导直接指导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把这支队伍作为当前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使用,同时又作为未来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的后备力量培养。各级党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把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7、各院(系)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中发[2004]16号文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学生辅导员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中心有效开展学生工作。各院(系)要按有关要求配齐导师。导师要深入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成长;导师与辅导员要密切联系,明确分工。各院(系)要加强对导师的考评力度,增加导师工作在专业教师工作考评中的权重。
  38、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充分发挥专业课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39、学校的党政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要强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也是育人的观念,把育人作为管理、服务的最终目标,寓教育引导学生于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之中。
  八、其它
  40、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研究生部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和各院(系)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队伍的建设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41、学校已制订公布的关于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相符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06年7月